天眼查App显示,近日,@张艺兴 与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审文书公开。
文书显示,原告张艺兴诉称,十九楼公司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,在网站以真相、内幕、坐实、不是秘密等肯定性口吻公开发布涉及原告文章,构成了对原告的诽谤,侵犯其名誉权。被告十九楼公司辩称,所诉文章发布于2015年7月,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;且原告作为公众人物,其承受能力及容忍度应高于社会一般人,文章传播性和热度极为有限,评论内容也多偏向维护原告,对原告的伤害微乎其微。
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就涉案文章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,原告起诉后诉讼时效中断,因此,原告向该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。被告十九楼公司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涉原告文章,未提交证据证明文章言论的真实性,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。最终,法院判决十九楼公司刊登声明向张艺兴赔礼道歉,并赔偿张艺兴合理支出55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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